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实行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 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对税率的调整和补充。减免税有三种基本形式,分别是: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
税基是指对某一种税征税的客观基础,即课税对象,也称征税对象、征税客体,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的支点选择;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税基也指计税依据,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主要是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类型包括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量从价复合计征。税基式减免是税收减免的一种以税基为内容的具体形式。是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减免。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及跨期结转等。
1、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3、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4、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告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是税基式减免我们都知道,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25%,在这个公式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即是税基,公告2019年第2号中将应纳税所得额减计50%,即降低了税基。当然这里的税率也是降了的,从25%的一般税率降低到了20%。
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税收减免的一种以税率为内容的县体形式。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税率从16%下调到13%,从10%下调到9%,就属于税率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税收减免的一种以税额为内容的具体形式。是过直接减少税额的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减免。具体有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征收以及另定减征额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很明显,这是对增值税额的直接减免。